山东一女子去干洗店清洗窗帘时被收费4395元店家称:就是这一个价

日期 : 2023-12-20 18:23:10 |   作者: 开云买球平台app}

  山东,济南。一女子觉得家里的窗帘脏了,就送去清洗店清洗,几天后女子询问时对方报价4395元,女子直呼太贵不洗了。清洗店称:洗完了,最少也要3000元。

  朱女士家里的窗帘装了半年了,这副窗帘是她精挑细选定下来的,花色款式都特别合她心意,时间过去半年,最近她觉得窗帘有点脏,就想拆下来洗洗。

  但是窗帘太重,每一片体积又太大,卸下来不容易,家里洗衣机太小,也不好清洗,于是朱女士找了一家清洗店,准备交给别人洗。

  师傅来了后,费了好大劲才把三扇窗户上的窗帘卸下来,这几副窗帘又笨又重,累得师傅满头大汗。

  朱女士没有找人洗过窗帘,就询问师傅,她的三副窗帘洗下来得多少钱。师傅告诉朱女士,按照店里的定价,洗窗帘是按斤收费的,25元一斤。

  朱女士想想,好像也不算太贵,就点头答应了,师傅将窗帘打包好,带了回去。过了几天,朱女士一直没见清洗店联系她,她就主动联系了对方,询问师傅是不是已经把窗帘送过去了。

  店主说,窗帘已经收到了,并且清洗价钱也出来了,一共是4395元。朱女士听到这个报价后吓了一跳,赶紧询问店主是不是算错了?怎么这么贵,这种价格洗两次都能再换一副新窗帘了。

  店主告诉朱女士,没错,她的窗帘有一部分是水洗的,这部分是12斤,价格为25一斤,另外一部分是不能水洗的,只能干洗,这部分有117斤,每一斤是35元,加起来一共4395元,一分钱不错。

  朱女士怎么也接受不了这样的价格,她很纳闷,洗一下窗帘竟然洗出天价来了。思虑再三,朱女士觉得这些钱都能够一家人一个月生活费了,用来洗窗帘有点太不划算,于是她告诉店主,她不洗了。

  店主听见朱女士的话,无奈地告诉她,窗帘已经洗好了,她现在想反悔已经来不及了。朱女士对这样的回答很不满,店主没有告诉自己具体的价格就将窗帘洗了,这不是强迫自己吗?

  面对调解员,店主也表示委屈,称自己找师傅上门帮朱女士拆窗帘是需要付钱的,而且师傅去朱女士家的时候,已经告诉她了,是按斤收费的。自己给她洗完她就不认账了。朱女士认为,师傅当初只说了25元一斤,并没有告诉自己总价,现在让她付4395元,她不同意,这不是强制消费吗?

  店主表示,她可以给朱女士便宜一点,一百多斤窗帘洗下来,成本也非常大的,她愿意退一步,只收朱女士一个成本价3000元。

  对于店主的退步,朱女士并不接受,她说窗帘买的时候才5000多元,现在洗一下就3000元,这样的价格她接受不了,感觉自己被骗了。对此有人说,洗一个窗帘就要四千多元,太不可思议了,自己哪怕再累也不会送去清洗店洗,这简直是抢钱。

  有人说,这个价钱其实已经很良心了,自己家的窗帘是自己洗的,洗好后让人帮忙装一下,还要一千多元呢,朱女士太不了解行情了。

  也有人说,不管这个价钱是正常还是多收了,店主都应该在洗之前告诉朱女士,没明确告诉她总价违反了价格法,这样做就是不对的。这件事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到底谁对谁错呢?

  首先,朱女士和清洗店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就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具体而言,朱女士作为消费者,清洗店有义务告诉她,她的窗帘需要怎么清洗,具体收费多少,而店主只告诉了她每斤的价钱是多少,没有告知总价,其实是存在一定过失的。

  拆窗帘的时候,师傅告知了朱女士清洗是按斤收费,作为一个成年人,朱女士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她也应当预见清洗窗帘要消耗一笔钱。清洗店已经帮她洗好了,她不应该因为费用超出预期拒绝付钱。

  《价格法》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依规定明码标价。第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本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和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师傅上门拆窗帘的时候,已经明确告知朱女士,窗帘是按斤收费,且每斤多少钱也告诉给她了,店主在收费前也告诉朱女士了具体消费多少,因此,并未违反价格法。

  至于朱女士所说的,店主存在强制消费,也是说不通的,朱女士让师傅上门拆窗帘,已经说明她个人是有清洗窗帘的意图的。即使当时只告诉了她水洗的价钱,未告诉干洗的价格,也只能说明店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失,而不能确定店家是在强制消费。

  最后店主只收取3000元钱,比原本告知朱女士的25元一斤,还要更少一些,理论上朱女士应当付这笔钱。

  这件事告诉我们,消费中一定要提前沟通,即使没有很好的方法当场知道价格的,也要提前询问大致价位,以免结算时超出预期,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对于朱女士洗窗帘需要4395元一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