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城华宇集团旗下公司被村民实名举报:对环境造成污染 违规占地

日期 : 2023-12-10 07:14:41 |   作者: 花式纺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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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接到辽宁海城数名村民实名举报称:在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八里镇华峪村的海城华宇集团,旗下多家矿山资源子公司(海城华宇镁砖有限公司、海城华宇镁砂有限公司、辽宁铧宇废旧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该企业常年露天开采矿山,没有一点防尘降尘的环保设施,大量粉尘充斥在空气中,厂区上空常年烟雾缭绕,时而还冒黑烟和青烟等情况,对当地的空气污染危害极大,对当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也存在极大的隐患。

  当地村民称:对该企业无组织排放的行为,已经见怪不怪了!还存在严重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海城华宇集团旗下有一家浮选厂将洗过菱镁石所用的化学药水排入河水中,将剩余固废堆放在河道上游,导致井水和山泉水变成了深绿色的污水,水面上漂浮有白色沫子。

  另据多名村民实名反映,海城华宇集团多年一直违规侵占村集体土地和老百姓的口粮田,致使到如今华峪村土地和房屋都无法确权!赖以生存的土地没有了,人均不足2厘地,致使村民没办法生存。全村1000人,只有38.8亩耕地,何以生存?

  (村民代表)等:我们于2020年11月20日收到你们来访反映八里镇华峪村村民没有土地,没有生活来源,要求政府帮助处理问题。经审查,受理该事项。经调查,现就你们反应问题答复如下:

  经八里镇农经办及有关部门到华峪村进行实地调查,华峪村土地台帐现有土地 38.8亩。二轮承包后,华峪村经公开招投标的形式承包给 13 户农民耕种。到 2015年底,有一户农民自愿将土地流转给另一户农民经营,现在是12 户农民耕种村里现有的38.8亩土地。

  华峪村有村民 1000 余人,如果按人口平均分配,每人只分得不到2厘土地,不便管理,无法耕种,大部分村民主动放弃承包权,村委,最终决定通过招投标形式承包给13户农民。

  (村民代表)要分得土地,只能到下一轮土地承包时,与村委会要求分得不到2厘土地。至于补偿问题,13 户农民耕种所缴租金,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已用于全村公益事业。

  (村民代表)等人反映没有生活来源,要求政府帮助处理问题,八里镇党委、政府格外的重视,已联系村委会负责人及民政等相关部门。

  针对(村民代表)所提出的问题,由(村民代表)等人向村委会提出困难申请,经村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后,报镇民政部门审批,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困难救助。同时,八里镇将继续做好信访群众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积极开展特殊困难群体的一次性救助帮扶等工作。

  如对本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后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政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真实原因是乡镇政府所说的全村1000余口人只有38.8亩土地吗?企业占地千亩,超占176.25亩,勇气何来?

  华宇集团相关企业共5家,占地面积为744076 平方米(1116.11亩),其中合法面积626576平方米(939.86亩);超占面积117500平方米(176.25亩)。合法面积已登记的土地21宗,其中国有土地16 宗,面积260214平方米(390.32亩),集体土地5宗,面积366362平方米(549.54亩),详细情况如下:

  海城华宇镁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达),已办理用地手续7宗,总批准面积 69759 平方米(104.64亩)。现该公司总占地面积 86137 平方米(129.2亩),超占使用土地16.378平方米(24.57亩)。

  海城华宇镁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达),已办理用地手续8宗,总批准面积 459046 平方米,现该公司总占地面积 541079 平方米(811.62亩),超占使用土地82033平方米(123.05亩)。

  3、关于辽宁铧宇废旧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用地情况辽宁铧宇废旧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颖),已办理用地手续1宗,批准文号:海政地字(2010)100号,面积20000平方米(30亩)。现该公司总占地面积39089平方米(58.63亩),超占使用土地19089平方米(28.63亩 )。

  1、关于华镁实业公司建招待所(现为办公楼)用地情况。于 1997 年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批准文号:海政地字(1997)151号,占地面积7,000平方米(10.5亩)(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办公楼于 1998 年开始建设,该地块原为华峪村民宅基地。

  2、关于华宇镁砂有限公司用地情况。1985年经海城市矿山管理所批准,华峪村在此地块开办华子峪采石及排岩场。于 2004 年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批准文号:海集用【2004】002 号,占地面积89,264平方米(133.89亩)。

  3、关于华宇镁砂有限公司用地情况。1982年华峪村在此地块上建设镁砂窑,1986 年改建为镁砂厂加工车间。于2004年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批准文号:海集用【2004】003 号,占地面积 7,770 平方米(11.66亩)。

  4、关于华宇镁砂有限公司用地情况。1990年建设镁砂五厂,1991年建设中档三厂和轻烧镁厂,1992年建设镁质厂。于 2004 年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批准文号:海集用【2004】004号,占地面积 247,824 平方米(371.74 亩)。

  5、关于华宇镁砂有限公司用地情况。1988年前为石粉厂,后改建为海城市铧镁实业公司材料库和废弃材料库。于2004年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批准文号:海集用【2004)005号,占地面积 14,504 平方米(21.76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设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发布拟征地通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相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关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6、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的调查的最终结果为准。

  7、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8、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做修改后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组织实施。

  9、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